浙江省宁波市关于推进农村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


各县(市)、区民政局,大榭开发区民政局,宁波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社会事务管理局:

       目前,我市农村老年人有58.7万人,占全市老年人口的70%。随着农村家庭年轻成员持续向城镇迁移,农村“空巢”老人与日俱增,现已占到农村老年人口比重的77%,许多缺乏生活自理能力的农村“空巢”老人,特别是独居老人的基本生活发生了困难,还带来了孤独、寂寞等精神问题,使他们的生活质量受到严重影响。建立健全农村居家老年人养老服务保障机制,是坚持以人为本,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构建农村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势在必行。现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若干意见》(甬政办发〔2006〕17号)精神,就推进农村居家养老服务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工作方针,建立完善与宁波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农村居家养老服务体系、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向农村居家老年人提供以生活照料、精神慰藉、健康保健、文化娱乐为主要内容的服务,不断提高农村居家老年人的生活质量。

     (二)工作目标。力争到2008年底,全市有5%的行政村开展居家养老服务工作(工作基本要求见附件),到2009年底达到10%,2010年底达到30%以上,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加快推进步伐。同时,从2008年起,对基本生活难以自理的部分经济困难农村居家老年人,逐步推行政府购买服务,提供生活照料为主的服务。

     二、工作内容

     (三)完善服务设施。各地要加强农村老年服务设施建设,结合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契机,进一步完善农村老年人的医疗、文化、娱乐、健身等服务设施,重点建立一批农村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向有服务需求的老年人提供多内容、多形式的定点、定时和上门服务。对老年人口比例较高、老年人口绝对数较大的行政村,应在老年人口居住相对比较集中且有服务需求的村落建立起具有日间托管、医疗保健、文化娱乐等功能于一体,配有一定工作人员的居家养老服务场所。

  (四)建立服务队伍。积极动员组织有爱心、愿为老年人服务的农村群众组织和个人参与为老服务,逐步建立起义工和专职人员相结合的农村居家养老服务队伍。根据农村老人居住较分散的特点,服务人员来源应立足本村,注重吸收当地的低龄健康老年人和中年农村妇女自愿加入。为提高服务效率,节省服务成本,承担政府购买服务的服务人员宜在服务对象居住地的村落就近选择。各地要逐步对农村专职服务人员实施培训,推行执证上岗。

  (五)整合服务资源。各地要充分挖掘、整合、利用农村养老机构、医疗机构、村落文化宫、村民学校、老年人活动室等各种公共服务资源参与到居家养老服务中来,根据不同服务资源的特点和专长,有针对性地拓展服务功能、增加服务项目、扩大服务范围,最大限度地发挥现有公共服务资源在农村居家养老服务中的作用,实现资源共享。特别要充分发挥和利用农村养老机构设施资源和人力资源的优势,推动农村养老机构将服务工作从院内向院外延伸,鼓励其为农村居家老年人提供餐饮、日托、保洁等服务。有条件的农村养老机构可以承担一些农村居家养老服务的组织管理和人员培训等工作。

  (六)发挥老协作用。要把农村老年人协会作为开展农村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一支重要依靠力量,加强工作指导,充分发挥其优势,动员和组织协会中低龄、健康老年人参与安全看护、精神慰藉、简单生活照料等对体力和技能要求相对不高的居家养老服务。对组织有方、服务规范的农村老年人协会,可以委托其承担一些农村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和监督评估等工作。

  (七)实施分类服务。要针对不同老年人的情况和需求,采取不同的服务方式。对经济困难确需要政府保障的居家老年人,应主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提供福利性服务,对其他有服务需求的居家老年人则应更多通过社会力量提供公益性服务,重点要积极发动和组织农村党员、农村志愿者、老人邻里等,以结对帮扶、定点定时、邻里守望等形式向农村居家老年人开展无偿服务。要坚持“走进去、走出来”的服务形式。对缺乏生活自理能力且行动不便的高龄、空巢、独居和病残老年人,主要通过服务人员走进老年人家庭开展服务,对大部分身体尚好、能自我行动的农村居家老年人,主要通过在村落设置亲情化、人性化的服务项目,引导其走出家门,到户外接受服务。

  (八)培育服务市场。大力扶持和不断壮大老年服务实体,注重鼓励和引导企业、社会组织、个人在农村创办托老所、老年食堂、家庭养老院等民间老年服务机构,各地应在资金、设施、场所、业务指导等方面给予必要的帮助。在税费征收上要根据有关政策文件给予适当减免。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逐步引入市场机制,指导老年服务实体按照市场规律自主经营,引导有经济能力的农村老年人按照自身需求自费购买服务,促进服务的市场化。

  (九)健全服务制度。各地要重视建立健全农村居家养老服务的各项工作制度和管理制度,实现服务运作有章可循,有据可依。要建立和完善农村居家养老服务的绩效评估和考核监督机制。

  要积极指导各老年服务机构和服务组织完善内部规章制度,制订服务标准,实行规范服务。

  (十)建立激励机制。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好现有的推进老年服务业发展的各项优待优惠政策,并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加大扶持力度,力争出台相关配套措施,逐步建立起良好的社会广泛参与激励机制,推进农村居家养老服务社会化。对养老机构、老年人协会、民间服务机构等参与农村居家养老服务,各地可以通过经费补助、购买服务、以奖代补等形式给予支持。要建立居家养老服务工作表彰制度,对开展农村居家养老服务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组织和个人要及时给予表彰。

  三、工作要求

  (十一)提高认识,统筹规划。各地要认真按照党的十七大精神要求,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开展农村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将推进农村居家养老服务作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纳入当地农村养老事业发展整体规划,整合资源,统筹兼顾,科学规划,合理布局。要结合本地实际和工作需要,制订切实可行的农村居家养老服务推进计划,做到目标明确,重点突出。原则上各地2008年至2010年工作进度不能低于市确定的工作目标;对工作基础条件较好,老年人服务需求较大的地方,适当加快推进步伐。

  (十二)加强领导,加大投入。各地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将推进农村居家养老服务列入工作议事日程,明确工作部门,落实工作责任,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并积极指导乡镇(街道)和行政村建立起相应的工作机构,形成上下齐抓的工作网络。要投入必要的工作经费,积极争取财政的支持,将农村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经费纳入当地财政预算,并逐年有所增长。县(市)、区民政部门每年要安排一部分福利彩票公益金用于农村居家养老服务工作,市民政局每年将安排部分本级福利彩票公益金给予各地适当补助。财政资金和福利彩票公益金主要用于为特殊困难居家老人购买服务、农村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农村居家养老服务机构运作经费补助及必要的服务管理费用支出,并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要努力扩大资金来源渠道,积极引导村委会加大对本村老龄事业的资金投入,并通过社会集资、社会捐赠、慈善救助等形式,引导更多的社会资金和慈善资金投入到农村居家养老服务。

  (十三)当好参谋,增强合力。各地民政部门在开展农村居家养老服务工作中,要当好党委、政府的参谋,积极主动同相关职能部门加强联系与沟通,争取得到更多的支持;要建立健全上下联动、左右协调的工作机制,不断增强工作合力。

  (十四)做好调研,分类指导。各地要认真开展调查研究工作,摸清当地农村老年人的基本情况和需求动态,特别要准确掌握生活难以自理的农村居家老年人的数量和分布情况,逐步建立起农村居家老年人服务需求信息库。要加强对基层的工作指导,已经开展农村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地区,要在总结、提炼经验的基础上扩大工作面,丰富服务内容;尚未开展的地区,可先选择部分条件较好的农村开展试点,取得经验后再逐步推开。

  (十五)因地制宜,力求实效。农村居家养老服务要坚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量力而行,先易后难,稳步推进。服务内容和服务方式要贴近老年人需求,符合当地实际,体现人性化、亲情化、个性化。要积极探索和总结农村居家养老服务规律与特点,注重提高服务工作的实效性,着力建立服务工作的长效机制。

  (十六)加大宣传,形成共识。充分发挥舆论引导作用,积极在全社会广泛宣传开展农村居家养老服务的意义和作用,提高社会共识度,扩大社会参与面,努力形成社会各界关心、支持农村居家养老服务的良好氛围。要重视做好对农村居家老年人的子女的宣传,提高他们对居家养老服务的正确认识,教育、督促成年子女切实承担起对老年父母的赡养职责和照料义务,充分发挥好家庭在农村居家养老服务中的基础性作用。要大张旗鼓地宣传农村居家养老服务中涌现出来的先进典型和积极分子,提高他们的社会荣誉感,引导更多的社会力量和有志之士参与服务工作。

  (十七)城乡统筹,协调推进。各地要把农村居家养老服务工作与城镇居家养老服务工作有机结合起来,统筹兼顾,注重吸收和借鉴各自的成功经验,促使良性互动,协调并进。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逐步实现居家养老服务工作城乡一体化。

       (十八)结合实际,认真实施。各地应根据本指导意见,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推进农村居家养老服务的具体工作措施,认真组织实施,确保农村居家养老服务工作顺利开展。


宁波市民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