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养老机构管理基本规范(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全市养老机构的管理,提高养老机构的服务质量,促进养老机构规范化、专业化建设,根据民政部《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和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养老机构是指政府、社会组织或者个人举办的、依法登记的为老年人提供住养、康复、护理、托管等综合性服务的机构。
第三条 本规范所列各项条款均为基本要求。养老机构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第二章 设施设备
第四条 养老机构的设立一般应在50张床位以上。养老机构应设有居室、食堂、卫生间、浴室、洗衣房、活动室、康复室、医务室、办公室等基本设施和室外活动场所。
第五条 养老机构各类服务设施建筑设计应符合国家颁布的《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和《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等规定,并及时维修保养、更新改造,保证其始终处于正常状态。公共区域应设有明显标志,方便识别。
第六条 养老机构的居室应通风、采光、整洁、安全,并设有求助呼叫装置。单人间使用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双人间使用面积不少于14平方米,三人间使用面积不少于18平方米,合居型使用面积每张床位不少于5平方米,护理区的床位使用面积可以适当降低。
第七条 根据不同服务对象的实际需要,配备家具和床上用品,做到配套规范整齐。
第八条 食堂必须符合卫生许可的要求,餐厅应配设餐桌、座椅、洗手池、消毒设备和防蝇设备等。厨房应配设相应的炊具、用具、食品分类存放设备、燃气泄漏报警装置和水电气控制设备等。
第九条 老人居室应设卫生间,配设坐便器、毛巾架、梳妆镜、洗漱盆、废纸桶、淋浴器或洗浴盆、防滑浴垫、换气扇等。
第十条 老人居室应设立保暖、制冷设施、设备。
第十一条 老人活动室应提供图书报刊、电视机和棋牌等,配置适合老人使用的健身、康复器械和设备。
第十二条 养老机构一般应设置医务室,设置的医务室必须符合卫生部门的相关规定;因特殊情况不能设立医务室的养老机构,必须与就近的医疗卫生机构签订医疗服务合同,以保障院内老人的医疗需求。
第十三条 养老机构应保持院容院貌整洁、室内外环境干净舒适,绿化布置合理,四季常绿。
第三章 内部管理
第十四条 养老机构应有简要介绍本机构最新情况的书面图文资料,其中对服务宗旨、目标、对象、项目、收费及出入院的手续规定等有明确的说明。
第十五条 养老机构应建立适合实际工作需要的行政管理、人事管理、服务质量管理、安全管理、物资管理、财务管理、收费管理、档案管理、信息管理和应急管理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必须公开的相关制度应张榜公布。
第十六条 养老机构应有长中短期工作计划、定期统计资料、年度总结和评估报告,以及针对存在问题采取的相应对策等。
第十七条 养老机构应建立入住老人档案,档案包括入住协议书、申请书,健康检查资料、身份证和户口簿复印件、老人照片以及联系人等与老人有关的资料,并长期保存。
第十八条 养老机构应建立有老人参加的民主管理委员会,实行民主管理。
第十九条 养老机构应切实加强安全管理,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安全管理应急预案。若发现住养人员走失或非正常死亡等责任事故,必须在24小时内上报业务主管部门。
第二十条 养老机构服务项目的收费按照当地物价部门和民政部门的规定执行,收费标准应当公开和便于查阅。
第二十一条 养老机构接受的捐款、捐物应建立明细账,遵守有关规定,严格使用范围。
第四章 人员配置
第二十二条 养老机构的负责人原则上要求年龄在60周岁以下,文化程度在大专以上,接受过社会工作类专业知识培训,熟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了解行业基本知识和专业技能。有专业技术和管理经验的人员,年龄可适当放宽。
第二十三条 养老机构的工作人员原则上要求年龄不超过60周岁,文化在高中以上,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护理人员应当接受专业培训,获得相关证书后,持证上岗。
第二十四条 有条件的养老机构应当配备社会工作、康复、营养等专业人员。养老机构内各专业工作人员应当持有相关部门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
第二十五条 养老机构应当做到人员合理配备。护理人员及其他人员的数量以能满足服务对象的服务需求为原则,但与服务对象的比例一般不能低于1:10。
第二十六条 养老机构应全面落实管理人员与工作人员岗位责任制,加强对老人物质生活、文化娱乐、保健康复、医疗卫生等工作的组织管理,建立健康良好的生活秩序。工作人员在工作时间内须分类统一着装、佩证上岗。
第二十七条 根据国家和行业规定,养老机构用工须签订劳动合同,办理社会保险,并建立工作人员花名册、档案。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范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九条 本规范的解释权属宁波市民政局。
宁波市民政局
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